各报建受监工程及拆除备案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规范建筑废弃物陆路跨区域平衡处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建筑废弃物通过陆路运至东莞市和惠州市处置前,排放单位(即施工单位)应进行跨区域排放建筑废弃物登记,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跨区域排放建筑废弃物登记
有建筑废弃物陆路跨区域平衡处置需求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在跨区域排放前,在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智慧监管系统中填写《广东省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1)相关信息,提交跨区域排放建筑废弃物登记有关材料,依次经接收地消纳场所经营单位、地级以上市接收地主管部门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确认,完成跨区域排放建筑废弃物登记(具体流程见附件2)。
二、办理排放(变更)核准
已完成跨区域排放建筑废弃物登记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依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办事指南(详见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智慧监管系统登录界面),办理排放(变更)核准手续。
三、不同情形的分类处理
(一)对于尚未办理排放核准且需要跨区域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工程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工单位应首先完成跨区域排放建筑废弃物登记,然后凭惠州市或东莞市消纳场所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消纳场所同意消纳的证明》等材料向我局申请排放核准。取得排放核准后方可将建筑废弃物排放至经核准的市外消纳场所。
(二)对于已取得排放核准但核准证中无市外消纳场所,需要新增市外消纳场所的建设工程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工单位应首先完成跨区域排放建筑废弃物登记,然后凭惠州市或东莞市消纳场所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消纳场所同意消纳的证明》等材料向我局申请排放变更核准(消纳场所变更)。取得排放变更核准后方可将建筑废弃物排放至经核准的市外消纳场所。
(三)对于已取得排放核准且核准证中有市外消纳场所的建设工程(详见附件3)
施工单位应于2022年2月28日前,针对核准证记载的市外消纳场所相应办理跨区域排放建筑废弃物登记手续,再凭惠州市或东莞市消纳场所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消纳场所同意消纳的证明》等材料向我局申请排放变更核准(消纳场所变更)。对于原核准证上记载的市外消纳场所,如惠州市、东莞市主管部门不同意登记的,也应相应申请排放变更核准(消纳场所变更),取消原市外消纳场所。取得排放变更核准手续后方可将建筑废弃物排放至经重新核准的消纳场所。施工单位未在2月28日前按要求办理完成排放变更核准(消纳场所变更)手续的,其原有排放核准将被撤销。
四、运输车辆管理注意事项
施工单位在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智慧监管系统中提交跨区域排放建筑废弃物登记时应注意核对跨区域排放的运输车辆信息,只有在《登记表》中的运输车辆可以进行跨区域排放建筑废弃物。如需变更跨区域排放的运输车辆信息,则需要重新提交跨区域排放建筑废弃物登记,经接收地消纳场所经营单位、地级以上市接收地主管部门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确认,再向我局申请排放变更核准(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变更)。
五、处罚措施
根据《通知》要求,自2022年3月1日起,我局将加大对建筑废弃物陆路跨区域平衡处置监管力度,对于检查中发现将建筑废弃物陆路运往市外消纳场所处置,且核准证上没有市外消纳场所的,一律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从严处罚。
综上,规范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工作是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和省固废管理专项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请各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对照组织落实。
附件:1.广东省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登记表
2.陆路跨区域排放建筑废弃物登记工作流程
3.龙华区已取得排放核准且核准陆路跨区域平衡处置的建设工程清单
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