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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595674310M/2024-01576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9-27
名称: 龙华区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9-27
主题词: 森林 防火 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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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发布日期:2024-09-27  浏览次数:-
(每逢国庆长假期间,龙华各大城市公园、森林公园游人如织,森林防火尤为重要。昨日,记者从区森防办获悉,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区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龙华区于近日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5月5日,全区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防火规定。)

  每逢国庆长假期间,龙华各大城市公园、森林公园游人如织,森林防火尤为重要。从区森防办获悉,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区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龙华区于近日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5月5日,全区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防火规定。

  禁火期间,在禁火区域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严禁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严禁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禁火期间,单位或者个人如需用火,应当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野外用火申请。

  禁火令要求,凡进入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个人,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公安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灭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森林防火禁火令。要加强社会监督,积极举报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凡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本禁火令者,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