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办事处受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委托实施行政执法,实施执法人员持有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现将委托执法的执法职责、权限和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的期限
从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起至二〇二六年一月八日止。
二、执法职责和权限
受托单位:观湖街道办事处
受委托街道在本街道辖区内,行驶下列行政执法权(不含行政强制):
1.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
2.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行驶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四、网上公示网址
https://www.szlhq.gov.cn/
五、公示时间
长期公示。
六、办公地址、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755-28020134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大道176号观湖街道办事处
特此公示。
附件: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