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来源:龙华区观湖街道办事处 日期:2024年02月05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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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单位: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受委托单位: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办事处

  为了加强深圳市龙华区的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委托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委托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办事处,在委托权限内行使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权,履行下列职责: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引导、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签订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龙华区人力资源局委托执法事项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及其他必备条款、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情况;

  (四)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遵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八)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九)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涉外就业服务单位遵守有关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的情况;

  (十)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十一)实习、见习单位遵守有关学生实习、见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事项。

  二、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单位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3.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

  1.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实施受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

  3.因实施受委托的行政行为导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应当积极配合提供举证材料及协助做好出庭应诉等相关工作;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和培训;

  5.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受委托执法的有关情况。

  三、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5年,自2024年2月1日至2029年1月31日止。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在委托期限内,因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调整需要停止实施有关行政执法的,相应具体行政执法事项委托自行终止。

  四、委托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法定程序调整具体委托事项、权限和委托期限。

  五、本委托协议书一式三份,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及受委托街道双方各执一份,另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备案一份。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办事处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