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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办日期:2021年11月12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办事处(以下称“本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街道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办事处(以下称“本街道”)。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街道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街道法制审核机构对该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 观澜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公室”)在本街道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条 本街道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本街道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条 本街道要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 案审科是本街道法制审核机构,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八条 法制审核人员资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并具有充实政治素质高、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条件。本街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第二章 审核范围

  第条 行政执法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四)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十条 案审科负责编制本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综合办公室负责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审核规范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本街道案件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后,应当在提请本街道主体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提交法制审核。

  第十二条 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向法制审核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调查取证记录。

  如有下列材料应当一并提供:

  1.听证笔录、听证报告;

  2.风险评估报告;

  3.专家论证报告。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资格;

  (二)事实、证据;

  (三)法律依据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四)执法程序;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法制审核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提出下列审核意见:

  (一)认为权限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审核通过的意见。

  (二)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具体审核建议,退回承办案件机构:

  1.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法律依据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执法决定明显不当的;

  6.超越权限的;

  7.法律文书不规范的。

  第十七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按具体审核建议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核。

  案件承办机构对具体审核建议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充分协调研究。

  第十八条 法制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二)行政执法承办部门或者机构提交法制审核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0法制审核机构未按规定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观澜街道办事处执法综合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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