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00-02-2017-058449

分 类: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2017-10-31

名 称:龙华街道河长制会议制度

文 号:

主 题 词:

龙华街道河长制会议制度

来源: 日期:2017年10月31日 【字体:

  龙华街道河长制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保护和管理,推进落实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根据《龙华街道河长制工作方案》,建立河长制会议制度。

  第二条 街道河长会议,主要包括:街道总河长会议、街道河长制联席会议、街道河长办专题会议。

  第三条 街道总河长会议由街道总河长主持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根据工作需要,经总河长同意,可即时召开。

  出席人员:街道总河长,街道级河长,街道河长办主任,街道河长办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区级河长。其他出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另行通知。

  会议主要事项:

  1.传达、贯彻中央、市河长制工作要求和会议精神;

  2.总结上一年度本街道河长制工作,研究、部署本年度河长制重点工作;

  3.研究、制定本街道河长制工作的政策、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4.通过上一年度各社区河长制工作的考核排名;

  5.研究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

  6.经街道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它事项。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查事项。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印发至各相关单位。

  第四条 街道河长制联席会议由街道级河长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出席人员:主持会议的街道级河长、街道河长办主任、街道河长办成员单位及各社区河长。其他出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另行通知。

  会议主要事项:

  1.传达、贯彻市、区河长制联席会议和市、区河长办工作会议精神;

  2.协调解决河长制推行过程中的政策性问题;

  3.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涉及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的重要问题;

  4.研究协调河湖管理和保护中具有代表性的问题;

  5.研究并初步确定各河长工作的年度考核排名;

  6.推进区总河长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和完成;

  7.需研究的其它事项。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查事项。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印发至各相关单位。

  第五条 街道河长办专题会议由街道河长办主任召开。会议原则上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

  出席人员:河长办相关成员单位、社区级河长。其他出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另行通知。

  会议主要事项:

  1.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2.研究河长办成员单位或相关河长提出的需要解决的问题;

  3.会议视情形成会议纪要,经街道河长办主任审定后印发。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印发至各相关单位。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龙华街道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根据《龙华街道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的街道级、社区级督办。

  第三条  街道河长办负责协调、实施督办工作。

  第四条  督办主体及对象

  督办分为街道级河长督办、成员单位督办、河长办督办。

  (一)街道级河长督办。街道级总河长、街道级河长对河长办不能有效督办的重大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社区级河长、街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

  (二)成员单位督办。街道成员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办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或下一级责任单位。

  (三)河长办督办。街道河长办公室负责对街道总河长、街道级河长批办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街道级责任单位、社区河长办公室。

  第五条  督办分类

  (一)日常交办。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办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问询”、日常巡查、“工作通报”等形式交办。

  (二)专项督办。河长制街道级会议要求督办落实的事项,或者街道总河长、街道级河长批办事项,由有关街道成员单位安排专门力量专项督办。

  (三)重点督办。对河道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主要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办。

  第六条  督办要求

  (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办函”、“河长令”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街道成员单位“督办函”由街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河长办“督办函”由街道分管领导或者河长办主任签发;“河长令”按程序由总河长或相应的街道级河长签发。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成员单位的,牵头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成员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成员单位应当报请总河长或街道级河长牵头调度落实。

  (三)督办反馈。成员单位应当定期将本单位督办情况报河长办汇总。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成员单位及时向河长办进行书面反馈。由河长办立卷归档。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向相关街道级河长汇报。

  (四)立卷归档。督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在本单位立卷归档。

  第七条  各社区及河长制成员单位的《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可参照本制度制订。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龙华街道河长制工作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各级河长和街道成员单位履行职责,促进河长制工作贯彻落实,根据《龙华街道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河长要加大对所辖河道的巡查力度,监管河道污染情况。街道级河长每月不少于2 次巡查,社区级河长每月不少于4 次巡查。社区级河长对重点监管河道要落实每日一上报。除日常巡查外,河长可以结合河道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此外,各级河长要督促河道巡查保洁员每天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三条  巡查对象为本街道管辖范围内实施河长制管理的全部河道。

  第四条  巡查内容包括:一、河道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废弃物现象,河道截污是否到位,河道岸边是否有“乱占乱建、乱围乱填、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违法犯罪行为,河道设施是否损坏。二、河道水体保洁情况。河道水体是否发黑、发臭、浑浊,河面是否漂浮垃圾等漂浮物。三、河道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是否存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洗砂、擅自取水、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违法养殖、电毒炸鱼、企业偷排或超标污水排放或污水直排等情况。四、河长制公示情况。河长制公示牌是否规范、整洁、摆放有序等情况。

  第五条  巡查工作原则上由各级河长带队开展,联系部门、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协助开展巡查。巡查主要以现场巡查结合走访调查方式开展,巡查过程中拍到的违法、违规图片要及时上传至相关微信群和qq群。各级河长在巡查结束后,要及时记录河长日记,河长日记需要详细记录巡河时间、地点、发现的问题、建议处理意见等。根据巡查情况,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整改落实。职责范围外的应第一时间联系或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向上一级河长报告。

  第六条  巡查制度落实情况将纳入季度讲评和年度考核。

  第七条  各街道及河长制工作成员单位《河长制工作日常巡查制度》可参照本制度制订。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龙华街道河长制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切实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建立河长制奖励考核长效机制,根据《龙华街道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街道和街道总河长对河长制各成员单位、社区级河长的考核。

  第三条  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与激励,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四条  街道组织人事科负责街道相关部门、社区河长制工作考核的组织工作,街道河长办协助考核。

  第五条  街道级河长负责相应河流社区级河长考核的组织,具体工作由街道级河长联络员单位承担。

  第六条  街道绩效办对相关单位、社区考核的目标和分值,纳入现行的综合目标考核体系中。

  第七条  对街道河长制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机制运行、工作部署、监督管理、信息发布、新闻宣传、能力建设等河长制综合工作和区域内河流河段长履职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八条  街道级河长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职情况以及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督等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九条  河长制成员单位考核内容根据《龙华街道河长制工作方案》明确的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确定。

  第十条   街道级河长实行差异化考核。

  第十一条   街道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拟制街道相关部门、社区年度考核方案。

  第十二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按考核得分分别排序,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考核得分75至90分为良好,60分至75分为合格,考核得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自查、复查、审定三个阶段。

  第十四条  自2017年8月起,社区河长办每季度将河长制实施进展情况报送街道河长办,每年12 月27 日前社区将年度总结、自评结果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至街道河长办,街道河长办汇总整理形成龙华街道河长制年度总结、自评结果后一并报送区河长办。

  第十五条  经审定的考核结果,由街道河长办公室交区相关部门,作为对街道相关部门,社区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街道河长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对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单位予以表扬。

  第十七条  对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部门,由街道总河长进行约谈。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社区级河段长,由街道级河长进行约谈。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部门和河长,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一个月内,向街道总河长作出书面报告,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各社区及河长制工作成员单位《河长制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 应参照本制度制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龙华街道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强化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河道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龙华街道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通报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

  (二)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三)高效。以第一手情况、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实施和推进河长制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第三条  建立信息专报制度。

  (一)专报信息报送方式。街道和各责任单位应将重要、紧急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第一时间整理上报至街道河长办。街道河长办负责信息的整理、选取、编辑、汇总、上报。

  (二)专报信息处理。街道责任人和各责任单位或联络人应事先将上报信息梳理清楚,确保重要事项表述清晰、关键数据准确无误,街道河长办对上报信息进行校对、审核。专报信息实行一事一报,由街道河长办主任签发。

  (三)专报信息内容。包括需立即呈报街道总河长、街道级河长的工作信息,需专报街道办事处的政务信息。主要事项:

  1.贯彻落实街道办事处决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2.街道“总河长”及街道级“河长”批办事项;

  3.河道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4.跨流域、跨辖区、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

  5.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及建议性等重要政务信息;

  6.对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河道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

  1. 其他专报事项。

  第四条  建立街道级河长制官方网络平台

  (一)开辟街道河长制网络宣传平台,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河道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信息。

  (二)街道河长办主任担任街道级河长制官方网络平台信息发布审核负责人,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三)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五条  建立街道河长制工作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

  1.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情况;

  2.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3.危害河道保护管理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

  4.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二)工作要求

  1.街道河长办承办街道级河长制工作通报,并负责对通报内容审签。

  2.工作通报以街道河长制联席会议、街道河长办《工作通报》、工作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为主要载体进行通报。

  3.街道河长制工作通报原则上每个季度通报1次,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通报。重要的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第六条  街道河长办定期统计并通报街道和各责任单位信息采用情况。

  第七条  在具体工作中,违反本制度,信息通报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及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第八条  社区及河长制工作成员单位《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应参照本制度制订。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龙华街道河长制验收制度

  为贯彻落实《龙华街道河长制工作方案》,确保河长制主要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对河长制工作进行验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验收对象

  街道河长制相关单位。

  二、验收内容

  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部署及完成情况,重点是“四个到位”,包括工作方案的出台、河长制组织体系建设与责任落实、相关制度与政策措施的制定、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估制度的建立等。

  三、验收方法

  (一)实施主体

  街道在街道总河长的领导下,由街道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实施,街道有关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分别负责。

  (二)验收形式

  1.采用验收对象自考自评与考核验收相结合的方式;

  2.验收采用工作汇报、现场检查、验阅资料等形式进行;

  3.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对辖区范围内进行全面核查;不定时抽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验收对象承担相应责任。

  (三)评分办法

  验收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按考核得分分别排序,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考核得分75以上至90分为良好,60分以上至75分为合格,考核得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四、验收时间

  每年12月底前,由街道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完成验收工作。

  五、验收结果的运用

  考核验收结果由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按程序上报街道总河长后通报。对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排名靠后且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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