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00-02-2017-058447

分 类: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2017-10-30

名 称:龙华街道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文 号:

主 题 词:

龙华街道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来源: 日期:2017年10月30日 【字体:

  第一条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街道法律顾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街道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勤勉、敬业、高效原则;坚持事前防范、事中控制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为街道及各部门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二)协助街道及各部门审核管理活动有关的合同和法律事务文书,并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三)参与街道及各部门重大事项谈判和决策;

  (四)代理街道参与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和申诉,以及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

  (五)应邀列席街道的重要决策会议,提供法律意见;

  (六)对街道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受理街道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聘用法律顾问,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五条  法律顾问的聘期为一年一聘,期满可续聘。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的,街道可以提前解聘。

  第六条  法律顾问处理街道法律事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法律顾问办理街道法律事务时,可充分调阅相关资料;

  (三)享有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七条  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对履行职责中了解到的街道机密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应当保守秘密;

  (二)忠于职守,维护街道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发表、散布有损街道声誉的言论和进行有损街道办形象的行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四)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街道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

  (五)认真、细致、高效完成街道交办的各项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七)与街道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正在履行的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九)严格遵守街道工作纪律及聘用合同的约定。

  第八条  街道与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合同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九条  街道与法律顾问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法律顾问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街道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法律顾问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街道规章制度的;

  (四)法律顾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违反本工作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义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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