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9MB2D27591N/2021-00182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08-30
名称: 以案学法|每周一案——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8-30
主题词: 违反 操作 规程
【打印】 【字体:    

以案学法|每周一案——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发布日期:2021-08-30  浏览次数:-

  典型案例:2021年7月14日,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名卸油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油罐车熄火后未静止15分钟,仅静止10分钟就开始加油)。经调查询问,该公司承认了该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第1029号)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给予其主要负责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千元整。

  违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裁量标准: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给予警告,并根据《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29号,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有1人以上4人以下违章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处0.5万元罚款;

  ◆有4人以上6人以下违章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处0.7万元罚款;

  ◆有6人以上违章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8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处0.9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