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催告个人:刘柏(身份证号码4304191973********)
经查,违法行为人刘柏于2023年9月23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处罚款500元。因邮寄深龙华公(上塘)催字[2024]254号《催告书》至刘柏住所地及户籍地址均非本人签收,无法送达刘柏本人,现依法将该催告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违法行为人刘柏,你于2023年9月23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我局已于2023年10月14日向你直接送达深龙华公(上塘)行罚决字〔2023〕448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逾期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于2024年5月4日前履行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14日作出的罚款伍佰元行政决定,履行方式为持深龙华公(上塘)行罚决字〔2023〕448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收款账户: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
收款账号:758865870852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龙华支行营业部
附言:A4403115600002023106076
逾期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B座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法制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不申辩的,视为对催告书无陈述申辩意见。
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2024年5月11日
(联系人:曾警官 联系电话:18998926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