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300591862875X/2024-00106
深圳市龙华公安分局
2024-06-20
关于舒金行政罚款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2024-06-21
舒金 行政罚款 催告书

关于舒金行政罚款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21  浏览次数:-

  被催告个人:舒金(身份证号码:4305252002********)

  经查,违法行为人舒金于2023年11月20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舒金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因邮寄深龙华公(大浪)催字〔2024〕317号《催告书》至舒金居住地址非本人签收,无法送达舒金本人,现依法将该催告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违法行为人舒金,你于2023年11月20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的行为,我局已于2023年12月20日向你直接送达深龙华公(大浪)行罚决字〔2023〕477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逾期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于2024年06月23日前履行公安机关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的罚款伍佰元行政决定,履行方式为持深龙华公(大浪)行罚决字〔2024〕477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收款账户: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

  收款账号:758865870852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龙华支行营业部

  附言:A4403067600002023126078

  或到大浪派出所开具罚款收款码后扫码支付。

  逾期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B座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法制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不申辩的,视为对催告书无陈述申辩意见。

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2024年06月20日

(联系人:陈警官 联系电话:18998925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