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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龙华公安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591862875X/2024-00133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龙华公安分局 成文日期: 2024-07-18
名称: 关于刘华行政罚款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7-18
主题词: 刘华 行政罚款 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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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华行政罚款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18  浏览次数:-

  被催告个人:刘华(身份证号码:4303811982********)

  经查,违法行为人刘华于2024年4月2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处罚款500元。因邮寄深龙华公(福民)催字〔2024〕252号《催告书》至刘华户籍地址和现住址均非本人签收,无法送达刘华本人,现依法将该催告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违法行为人刘华,你于2024年4月2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行为,我局已于2024年4月2日向你直接送达深龙华公(福民)行罚决字〔2024〕2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逾期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于2024年5月18日前履行公安机关于2024年4月2日作出的罚款伍佰元行政决定,履行方式为持深龙华公(福民)行罚决字〔2024〕2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收款账户: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

  收款账号:758865870852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龙华支行营业部

  附言:A4403115900002024046009

  逾期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B座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法制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不申辩的,视为对催告书无陈述申辩意见。

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2024年7月18日

(联系人:梁警官 联系电话:18998926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