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催告个人:罗伟明(身份证号码:4513211999********)
经查,违法行为人罗伟明于2024年10月30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罗伟明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因邮寄深龙华公(民治)催字〔2024〕515号《催告书》至罗伟明户籍地址被拒收退回/非本人签收,无法送罗伟明本人,现依法将该催告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违法行为人罗伟明,你于2024年10月30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11月2日向你直接送达深龙华公(民治)行罚决字〔2024〕96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逾期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于2025年5月17日前履行公安机关于2024年11月2日作出的罚款500元的行政决定,履行方式为持深龙华公(民治)行罚决字〔2024〕96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收款账户: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
收款账号:758865870852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龙华支行营业部
附言:A4403115500002024106245
逾期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B座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法制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不申辩的,视为对催告书无陈述申辩意见。
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2025年4月25日
(联系人:张警官 联系电话:18138813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