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百辉(身份证号码445224************):
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于2024年10月29日作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公(观澜)行 罚决字〔2024〕9486]。因你未履行决定书所载义务,我局于2025年05月21日作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催告书》[深龙华公(观澜)催字[2025]208号],因未能直接或邮寄送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催告书。内容如下:
一、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清应缴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00元)。(缴纳方式:1.直接使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通知书上二维码缴款;2.通过“深圳财政”公众号,点击菜单“便民服务-非税缴费”进行缴款)
二、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B座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法制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不申辩的,视为对催告书无陈述申辩意见。
三、你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徐警官联系电话:0755-27983245)
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2025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