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一次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表演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举办日的三十日前向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社团法人登记证明等单位身份证明;
(三)符合项目要求的场所、器材和设施的有关证明;
(四)竞赛规程或者组织实施方案;
(五)符合项目要求的安全、急救措施及有关实施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举办跨地级以上市的一次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表演活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向省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