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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龙华区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9MB2E46865U/2025-00071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龙华区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5-07-24
名称: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七部门最新部署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7-24
主题词: 外商投资企业 境内再投资 吸引和利用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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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七部门最新部署

发布日期:2025-07-24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根据《通知》,所列措施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运用未分配利润,或者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合法分得的本外币利润,在中国境内投资新设企业、增资现有企业或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其他类似权益的行为,以及在中国境内投资项目的行为。

  《通知》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

  一是强化项目服务保障。明确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库,做好项目服务保障工作。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可纳入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清单,并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二是优化土地要素配置。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再投资时,灵活采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降低初期用地成本,具体方式按照现行鼓励支持政策执行。

  三是优化简化有关办理流程。外商投资企业以全资方式在境内新设立的法人企业,申请办理其母公司已经获得的行业准入许可,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优化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

  四是实施并落实支持政策。依法实施并落实相关税收支持政策,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再投资,促进形成更多有效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享受进口设备有关支持政策。

  五是便利外汇资金使用。外商投资企业以合法产生的外汇利润、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的,相关外汇资金可以按规定境内划转。在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或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

  六是加大金融支持和创新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所需的外方关联股东贷款、“熊猫债”,优化管理流程,纳入“绿色通道”管理。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产品和服务,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提供金融服务和支持。

  此外,《通知》对推动开展外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试点、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优化促进外商投资的评价方式等提出了要求。

  7月18日,国际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在就此答记者问时表示,该《通知》是深化外商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重要文件,有利于各有关方面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通知》的出台再次表明了我们欢迎跨国公司长期投资、持续深耕中国市场的开放态度。

  下一步,相关部门还将打好政策“组合拳”,切实发挥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作用,适时推出新一批重大外资项目,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再投资项目纳入清单管理和跟踪服务,开辟绿色通道推动项目加快实施。结合当前外资企业再投资时关注的重点领域,研究出台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以及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形成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