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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一:《深圳市龙华区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确定国有农业用地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承租单位。”建议在承租单位条件上向龙华区的企业倾斜,让龙华区的企业有更多为龙华的发展作贡献的机会。
不予采纳,理由:本条主要是针对“承租单位确定方式”而设,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应当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公众意见二:《深圳市龙华区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涉及建设永久性的公共设施、酒店、餐饮场所、办公楼等用地,按非农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确需建设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就近安排建设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议修改为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不予采纳。理由:本条主要是针对“防止出现违法建筑、违规用地、规划不合理等问题”而设,目的是强调设施农用地与非农建设用地区别,加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申请单位应按规定向非农建设用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审批手续,不能因为提高效率而进行简化备案。
公众意见三:《深圳市龙华区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职责:“(一)负责查处国有农业用地上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违法行为”修改为“(一)负责查处区农业主管部门移交的国有农业用地上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违法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权责统一原则,建议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有农业用地的统一管理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侵占国有农业用地和在国有农业用地上违法建设等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并移交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部分采纳,综合意见修改为“(一)负责查处经巡查发现的国有农业用地上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违法行为”。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