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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蔡新春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24】860号),诉求金额合计人民币46548.48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仲裁文书及相关材料:
1.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
3.当事人送达信息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答辩书用纸。
本公告已于2024年5月17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景龙社区龙华大道3639号环智中心C座12层09单元。你可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大浪南路47号领取以上文书及材料(联系人:张先生,电话:0755-22020030)。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7月10日9:30在龙华劳动仲裁三庭(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大浪南路47号公共服务办公室(劳动)1栋一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