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和生物技术(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委受理蔡加弟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24】771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决定事项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全部仲裁申请。
该仲裁决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人:杨先生,电话:0755-22020661)。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