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华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委已受理张策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4】880号),仲裁请求为:
1.四川省长江华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2024年03月01日至2024年03月15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9585.71元;
2.四川省长江华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2021年03月01日至2024年02月29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112225.23元;
3.四川省长江华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2021年03月01日至2024年03月15日年休假工资,小计金额:63785.94元;
4.四川省长江华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小计金额:129485.44元;
5.四川省长江华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小计金额:5000.00元;
6.四川省长江华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小计金额:2120.41元。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4年08月29日上午9:30在大浪劳动仲裁二庭(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布龙路钓鱼台工业区21号b栋201二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