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勇之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罗兴国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24】827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23年11月6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314.8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616.4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465.6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6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299.99元;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七、被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