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瑞航空动力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蒋延华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4】845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3258.2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9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75133.34元;
三、准予申请人撤回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报销款623.96元的仲裁请求;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