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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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2024-10-09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24】827号裁决公告)
2024-10-09
观澜 裁决 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24】827号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09  浏览次数:-

深圳市鹏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周旭强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24】827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撤回关于“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所有申请费用”的仲裁请求;二、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18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三、确认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在2021年3月5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四、确认申请人与第三被申请人在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五、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2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6069元;六、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6月21日期间工资差额12562.86元;七、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2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500元;八、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9000元;九、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律师费1673.03元;十、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