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309MB2D27065K/2024-01495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2024-10-10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4】953号裁决公告)
2024-10-10
大浪 裁决 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4】953号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10  浏览次数:-

深圳菲力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上海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4】953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大小周工作制、每天工作7.5小时的工资19655.5元,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25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167.94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688.02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2083.65元;

  四、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