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翟竹良诉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三分公司、陕西百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24】1589号)已办结,你方作为第二被申请人。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自2023年7月9日至2023年12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9日至2023年12月1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65000元;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3257.99元;四、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