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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李昊、曾敏鸿、刘小女、张连芳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4】2202、2203、2204、2205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李昊支付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9月 15日剩余工资8151.65元;驳回申请人李昊的其他仲裁请求;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曾敏鸿支付2023年9月15日至2024年9月15日剩余工资34992.31元;驳回申请人曾敏鸿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驳回申请人刘小女的全部仲裁请求;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张连芳支付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0日期间的工资3851.85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张连芳支付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全勤奖200元;驳回申请人张连芳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上述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