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丽嫦(公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4******23):
本委受理的你诉深圳市万佳安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5】69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决定事项如下:申请人林丽嫦诉被申请人深圳市万佳安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上劳动争议一案经本委依法立案后,本委于2025年2月21日依有关规定向申请人送达了《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本委开庭时,因申请人存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之情形,故本委仲裁决定如下:
对本案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本委将不予受理。
该仲裁决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