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隆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昌明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24】3244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3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38234.48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675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88200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12600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50400元;
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9月3日至2023年10月7日期间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700元;
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鉴定费人民币300元;
八、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人民币7571.41元;
九、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