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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9MB2D27065K/2025-00888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05-20
名称: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25】211号裁决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5-20
主题词: 龙华 裁决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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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25】211号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5-05-20  浏览次数:-

黎国明(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8******39):

  本委受理潘晓婷诉深圳市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黎国明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25】211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潘晓婷与深圳市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深圳市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潘晓婷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6478.26元;

  三、准予潘晓婷撤回第二项关于要求深圳市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00元的仲裁请求;

  四、驳回潘晓婷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