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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9MB2D27065K/2025-00910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05-23
名称: 离职默认解除竞业限制?法院判了!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5-23
主题词: 离职 解除 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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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默认解除竞业限制?法院判了!

发布日期:2025-05-23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小王入职某公司后任商务总监,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和经济补偿标准,双方劳动合同于2022年6月30日期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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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王离职后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并请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2022年9月8日,公司向小王发送《关于竞业限制事宜的函》电子邮件,载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公司未通知小王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小王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竞业限制期间经济补偿。

裁决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终止时,公司并未明确告知小王解除竞业限制义务,而小王离职后实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

  公司随后向小王发送的电子邮件内容,应视为公司自2022年9月8日解除小王的竞业限制义务,但该意思表示并不能追溯至劳动合同终止时。

  结合上述案情,遂裁决公司支付小王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8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