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恩赐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委受理朱世梅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25】217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于仲裁文书生效之日起一次性支付申请人:1、2024年5月24日至2024年9月24日停工留薪期工资5785.75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142元;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463.6元;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9854.4元;5、2024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30日住院期间护理费900元;6、2024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30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0元;7、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8、2025年3月31日至2025年4月6日期间医疗费5715.97元;9、2025年3月31日至2025年4月2日住院期间护理费300元;10、2025年3月31日至2025年4月2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