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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戴智斌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4】3041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08月01日至2024年12月05日期间工资差额19679.85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9603.16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05月15日至2024年12月0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769.23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4738.51元;
五、第一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六、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