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委受理周天培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观湖)案【2025】367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周天培与深圳玉禾田智慧城市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4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深圳玉禾田智慧城市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周天培如下款项:
1、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10日工资差额436.15元;
2、2023年度至202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4342.07元;
3、律师代理费374元。
三、驳回周天培其他的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