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比奥斯服饰(深圳)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曾祥春诉你(第一被申请人)及利华时尚服饰(深圳)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福城)案【2025】687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29951.96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25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2921.32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五、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二至四项裁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六、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