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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9MB2D27065K/2025-02250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12-22
名称: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5】1750号裁决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22
主题词: 大浪 裁决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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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5】1750号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5-12-22  浏览次数:-

深圳海绵城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荣芬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5】1750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工资人民币6101.93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的工资人民币5981.56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8日的工资人民币1226.93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本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