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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潘道亮诉你和深圳市富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25】1495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补正决定书。补正决定书结果事项如下: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25】1495号仲裁裁决书正文第5页第17行至第19行“经本委核算,申请人诉请的金额在法律范围内,本委予以采纳,并予以支持申请人的第二项仲裁请求”补正为“结合上述本委依法认定的事实,本委核算出被申请人需支付申请人2025年10月27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平日加班工资238.97元(2520元÷21.75天÷8小时×11小时×150%)。本委予以部分支持申请人的第二项仲裁请求。”第6页第20行至第22行“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0月27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平日加班工资555元;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补正为“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0月27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平日加班工资238.97元;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仲裁决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