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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李中秋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25】1508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撤回第三项关于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9月至2022年9月报销款的仲裁请求;
二、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2020年4月13日至2025年5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225595.5元;
四、第二被申请人对本案支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