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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陈仕兰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25】1836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补正决定书。决定事项如下: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25】1836号仲裁裁决书正文第3页第12行“支付了20216”补正为“支付了2016”,正文第3页第16行“安排申请人日常工作安排”补正为“安排申请人日常工作”,正文第8页第11行至16行“九、关于第二被申请人的支付责任:本委认为,庭审已查明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第一被申请人应承担用人单位责任。第二被申请人成立后,与第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第二被申请人就本案第一被申请人支付义务承担支付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予以支持。十、劳动仲裁请求撤回情况:申请人当庭申请撤回第四项要”补正为“九、劳动仲裁请求撤回情况:申请人当庭申请撤回第四项要”。
该仲裁裁决/决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