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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陈仕兰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25】1836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自2016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人民币49000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30600元;
四、准许申请人撤回第四项要求第二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10000元的仲裁请求;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