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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郭冬兰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26】54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11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准予申请人撤回要求被申请人补缴2025年11月份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
1、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11月24日期间提成工资差额15634元;
2、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000元;
3、2025年5月30日至2025年11月24日未续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