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龙华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本《指南》所述方式进行检索和申请。
《指南》将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龙华政府在线”(网址:https://www.szlhq.gov.cn/)上查阅或下载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直(下)属单位设置及职能。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与本机关职能和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本机关年度工作计划等。
(四)资金信息
主要包括:本机关财政预算、决算信息等。
(五)审计公开
主要包括:依法应予以公开的审计报告或其他审计结果。
(六)信息公开工作
主要包括:本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七)行政执法公示
主要包括:本机关行政执法情况。
(八)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为依法应当由本机关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
● 公开形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主要采用网站公开的形式予以公开,网址为龙华政府在线:https://www.szlhq.gov.cn/。
线下公开渠道: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公报编辑室,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大道2281号国鸿大厦7栋A座920室,电话:0755-23727930。
本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电子信息屏、告示牌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
●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时,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本行政机关将依据《条例》的规定予以提供。
●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在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在线提交(网址:https://ysqgk.gd.gov.cn/755044/index)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电话等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图》。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龙华区审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龙华区富康行政服务办公区16楼B1603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55-23332299
传真号码:0755-23332299
通信地址:龙华区富康行政服务办公区龙华区审计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518109
电子邮箱:sjzonghebu@szlhq.gov.cn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做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0755-23332299;传真:0755-2333229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本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