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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龙华区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9MB2D27890L/2024-00064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龙华区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4-09-19
名称: “以案释法”指导案例——个人危及排水设施安全一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9-19
主题词: 以案释法 指导案例 危及排水设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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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指导案例——个人危及排水设施安全一案

发布日期:2024-09-19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9日,某区XX栋电工聘请某人进行化粪池清掏。某人所使用的吸粪车(粤B5XXX,车容量3.5立方米)在某区XX栋化粪池进行吸粪,将粪渣排入某区XX栋旁排水检查井,排放大约3.5立方米,粪渣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流入沿河截污管,最后通过沿河截污管溢流口流入河道,造成河内约有400平方米的水体污染。

  2024年1月12日,深圳市A区水务局(以下简称“A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某区XX栋旁排水检查井进行复查,现场复查时,排水检查井及市政管网内的粪渣已清理,河道内未见粪渣,河道水质恢复

  【调查与处理

  针对某人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A区水务局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4年1月9日,A区水务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4年1月10日前对污水管网及河道进行清理。

  2、某人于2024年3月7日向A区水务局申请了听证。在听证会上,某人提出其是因为吸粪过程中手机掉进化粪池里,急着捞手机才将粪渣排放进污水管道中,不知道会导致粪渣流入河中,认为其并非故意为之等意见。A区水务局认为某人是否为捞手机而实施该行为,并不改变该违法行为的性质以及处罚标准,不采纳某人的听证意见。

  3、2024年4月24日,A区水务局针对某人危及排水设施安全一案召开案审会议,认为某人的行为确实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某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将粪渣排入排水检查井,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流入沿河截污管,最后流入河道,造成河内约有400平方米的水体污染,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情节(情节严重,第一次被查处)、社会危害程度(从轻)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深圳市水务局印发的《<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某人处以罚款贰万元。

  【法律分析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向排水检查井、雨水口和排水明渠内排放或者倾倒污水、落叶、垃圾、粪便、渣土、杂物、污泥、淤泥等废弃物。某人向排水检查井排放粪渣的行为,违反此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危及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十八条: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程度从轻,第一次被查处,个人处以罚款2万以上4万以下;程度一般,第二次被查处,个人处以罚款4万以上6万以下;程度从重,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个人处以罚款6万以上10万以下。

  A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该处进行复查,排水检查井及市政管网内的粪渣已清理,河道内未见粪渣,河道水质恢复。因此,以第一次被查处从轻进行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典型意义】

  排水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正常运作对于确保居民生活便利和城市环境整洁至关重要。本案例中,将粪渣排入排水检查井,导致了河内400平方米的水体污染遭受严重污染,这不仅直接危及了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还威胁到了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任何以破坏环境和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的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因此,对这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仅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惩罚,更是对个人社会责任的强调和重申。此外,这种处罚还具有警示和震慑作用,能够向全社会传递出明确的信号:破坏环境和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惩处。这不仅有助于预防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减少社会成本,还有助于构建一个和谐、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