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区健康发展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98号龙华区行政服务中心2栋。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0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区卫生健康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龙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卫生健康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提升区域的卫生健康水平,保障居民的健康权益 。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承担全区卫生健康领域相关重大政策、发展等课题的调查研究,为机关决策提出工作建议。
(二)研究拟订区属公立医院运营管理的相关制度、计划、评价体系。
(三)承担区属公立医院运营分析、财务分析、成效评价,对区属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资源配置优化、绩效指标考核提出工作建议。
(四)承担合作办医相关模式调查研究、合作目标推进监测、合作办医运营考核等事务性工作。
(五)承担卫生健康领域信息化和智能化的建设、应用、管理有关工作。
(六)承担卫生健康领域数据的统计、共享、分析和应用工作。
(七)负责卫生健康领域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演练、信息检查等工作。
(八)完成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单位由区卫生健康局党组织把方向、管全局,区健康发展中心党组织保落实,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坚定不移地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政策、方针,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党组织在区卫生健康局党组织的领导下,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一)加强党组织对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
(二)党组织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凡涉及区健康发展中心“三重一大”事项,需报上级党组织决策;
(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事项提出意见;
(四)加强基础保障,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安排;
(五)履行党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指导监督本单位人员招聘管理;
(五)批准本单位预决算及经费使用;
(六)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七)监督本单位运行;
(八)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改案;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三)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
(四)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参与本单位的管理活动;
(五)本单位变更、合并、分立或终止时,负责指导和帮助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八条 主任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的主任由举办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其主要的职权是: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区卫生健康局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严格遵守和执行事业单位各项财政纪律和财务制度,对本单位各项财政预、决算和各项资金财产管理负总责;
(五)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由举办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聘任的本中心主任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本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深龙华编发〔2025〕6号)规定,核定本单位事业编制12名,单位领导职数2名(1正1副),暂不设置内设机构。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本单位的服务对象是区卫生健康局及其下属医疗机构,服务对象的权利是
(一)参加本单位开展的相关会议和活动;
(二)阅读本单位有关公开信息文件;
(三)申请办理本单位负责的事项并了解办理进度;
(四)咨询本单位组织实施的政策;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本单位享有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秘密;
(二)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卫生健康发展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四)履行本单位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本单位保障服务对象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相关权利。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反馈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也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依据三定方案职责,按照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主动谋划,经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后,依法依规,多措并举,积极开展相关卫生健康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承担全区卫生健康领域重大政策、发展规划等课题的调查研究,为机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工作建议。
(二)研究拟订区属公立医院运营管理的相关制度、计划和评价体系。
(三)承担区属公立医院的运营分析、财务分析、成效评价,并对医院的高质量发展、资源配置优化、绩效指标考核提出工作建议。
(四)承担合作办医相关模式的调查研究、合作目标推进监测、合作办医运营考核等事务性工作。
(五)承担卫生健康领域信息化和智能化的建设、应用、管理有关工作。
(六)承担卫生健康领域数据的统计、共享、分析和应用工作。
(七)负责卫生健康领域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演练、信息检查等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按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规定和会计制度对财务收支、预决算、绩效等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并接受举办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举办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应依法公开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区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25年3月11日经区卫生健康局党组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5年3月28日起生效。
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