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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等进行实地检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设立场所入口及附近所周边三个不同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由申请人负责维护。在公示期内,凡发现被撕毁或遮挡的,无论何种原因,审批机关将有权终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