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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建设工程或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都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