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社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经营范围;
2、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3、有二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有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4、分社的名称中应当由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分社”或者“分公司”等字样构成;
5、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简称保证金,下同)5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
6、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保证金30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
7、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保证金35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
7、设立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在完成工商设立分社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旅游局备案;
9、旅行社分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业务经营范围等事项或终止经营,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交回《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