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 的通知》(深教〔2023〕142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办学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同意延续的,应当收回原办学许可证后换发新证;不同意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将延续办学材料清单予以公告(见附件),请各机构尽快于期限内办理。
如有疑问,请联系龙华区教育局秦老师;电话:0755-23760079;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五和大道和观辅路交汇处锦绣科学园三期D栋。
深圳市龙华区教育局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