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 EN
首页 > 就业服务 > 就业服务 > 常见问题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的,优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其他时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