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赵某在某制造公司工作,长期加班,但某制造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于是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制造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裁决结果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在此案例中,公司未按照此规定支付赵某的加班工资,因此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