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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到期未休可否直接视为员工放弃年休假?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日期:2024年11月08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案情介绍

  刘某某与深圳市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8年,刘某某以“身体不适”为由,自行向提出离职申请,并于2018年7月16日与公司签署《确认书》,确认书中明确写明“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已经结清(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费、补贴和经济补偿等),双方争议自此终结”。而后,刘某某起诉公司,主张《离职申请书》系其受公司所迫填写的,且《确认书》系其在公司提供的白纸上签字,后加入有关内容。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某与公司曾存在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深圳市某家具有限公司是否应向刘某某支付以下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

  法院认为,刘某某与公司在2018年7月16日签署的《确认书》中,已经明确“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已经结清(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费、补贴和经济补偿等),双方争议自此终结”。表明双方已经对在职期间的所有权利义务进行了结算,即使公司还存在部分款项未足额支付,刘某某签名确认的行为也表明了其已经放弃了相关权利。

  刘某某主张其系在公司提供的白纸上签字,但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聊天对象身份无法确认,且内容也不能证明刘某某在空白纸上签名,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且刘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签署姓名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一旦签名,则应对签名的行为负责。故刘某某在签署《确认书》之后,另行请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带薪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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