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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无故不上班,自行离职是否可以认定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日期:2024年12月09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案例介绍

  赵某于2014年9月10日入职某铁路设备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9日止。2019年8月20日开始,赵某没有再来公司上班。公司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9月30日。而后,赵某申请仲裁,要求某铁路设备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裁审结果

  2019年11月1日,仲裁委裁决该铁路设备公司支付赵某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该铁路设备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双方都不能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该铁路设备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该铁路设备公司认为赵某无故不上班,属于自行离职。法院认为,赵某虽未上班,但其并未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该铁路设备公司并未根据依法定程序制定且履行告知义务的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在此情况下继续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不构成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以案释法

  (一)协商解除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经济补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赵某于2019年8月20日后未再提供劳动,该铁路设备公司亦未再向赵某支付工资,但该铁路设备公司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9月30日,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9月30日实际解除,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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